食品进口清关
一:备货阶段
流程:下单—备货
备注:提前准备出口所需资料及国内进口资料
国外资料:1 生产日期证明(生产商出具) 营养成分检测报告
2 原产地证(官方机构出具) 卫生证(官方机构或专业检测机构出具)
3 箱单,合同,发票(出口商提供) 正本标签(每款5份)
4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国内加盖收货人公章) 发货人信息
注意事项:进口前双方签订进口报关运输代理协议,代理进口协议
二、办理进出口商备案
新备案系统启用后,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质检总局依法对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名单予以公布。
三、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的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主要包括: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和购货者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