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 取得《进口批准》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标志。
已获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转入境内生产的,在产品原料(若以动植物为原料)、其物(品)种和产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卫生部备案后,可继续沿用原卫生部批准的《进口批准》组织生产。但产品说明书、标签中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必须做相应修改。 (2)申请进口转境内生产 申请进口转境内生产必须提交以下资料:①向境内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②《进口批准》(可提交复印件); ③批准在我境内建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策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④合资、合作双方的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提交的生产审查资料; ⑥改后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报批稿)。
膳食进口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