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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瑞迩(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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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检测报告要随附报检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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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浏览次数:426乳品检测报告要随附报检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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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6-09-1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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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报检单证随附乳品检测报告的要求

1、企业应确保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如发现检测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能力明显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总局将发布公告暂停接受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涉及进口企业造假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上述报检单证要求中的第34项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一一对应;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3、进口乳品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不需提供第34项检测报告。 

4、第34项检测报告中缺少检测项目的,在完成补正前,进口食品做暂扣处理,暂不对报检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 

5、进口的乳品检测报告应包括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以及标准中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的标准(项目内容详见附件二,其中污染物标准以GB2762-2012依据)。非进口的乳品检测报告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的所有非进口乳品指定项目。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预混料)检测报告包括对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项目的检测报告。非进口的基粉原料应当提供微生物项目的检测报告。

6、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再次进口时,应当连续5批(指5个不同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包括标准中引用的污染物和真菌项目)的检测报告。如检测不合格项目为非法添加物,则检测报告应当包括该项目。提供检测报告时,应随附:之前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检疫;如连续5批次不属于同一个报检批的,还应随附已提供的在连续5批次范围内其他批次的检测报告、报检单(如完成检验,还应随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以做证明。

7、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如不能提供第34项检测报告,可向上海局食品处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申请委托国内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上海局食品处批复同意后可先接受报检,在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前,施检部门暂不对报检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评定。其间,进口乳品应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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